1、婚外情。
我们接访的1420例家庭暴力来访案件,921例是婚外情而引发的家庭暴力,占64.86%,可见当前,婚外情诱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人在经济富裕的同时,忽略了精神追求,丢弃了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重婚、姘居、包二奶等现象频繁发生,给家庭带来很大伤害。更有一些丈夫面对妻子的规劝和阻拦,不但毫无悔意,反而大打出手。为达到贪新弃旧的目的,不惜采用暴力手段,迫使对方主动提出离婚,使这些受害妇女陷入被丈夫背叛的同时失去财产的痛苦中。
2、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作为多数暴力家庭的受害人,女性往往束手无策,由于缺乏法律观念,加之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致使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愈加严重。
3、历史和社会遗留因素所致。
我国妇女的地位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长期以来存在着“男尊女卑”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有所抬头。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4、执法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国内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且对家庭暴力的惩治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
5、缺乏执法监督机制。
目前,有关部门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心理因素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因素,给人们造成肉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为此提出以下防治措施:
A、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B、加强对施暴方的心理治疗
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是家庭暴力的制造者,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和处事心理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家庭暴力与施暴方的个人素质,从小所受的家庭教育密切相关。有的施暴者心理存在着某种障碍,易于发怒,敏感多疑,在家中对妻子进行虐待和伤害。有的人从小在暴力的家庭中长大,父母的行为移植到自己的行为中,因此,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发生问题后帮助受害者维权,必须加强对施暴一方的行为教育和心理治疗,开通家暴心理咨询热线,教育他们正确的看待婚姻和两性之间的问题,引导他们用成熟的方式面对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挫折和失败。引导他们树立男女平等的理念,正确看待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教会他们用文明理智的方式处理生活和事业中的问题。
C、加强男女平等理念的宣传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人由于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较低,容易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偏执地认为家中男人的地位至高无上。强烈的“男权主义”使得他们理所应当地教训“不听话”的妻子,霸道地决定家中的一切。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D、畅通对受害者的救助途径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由一些热心于此项事业的人员对被害者进行心理疏导,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为她们提供物质、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也可以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发挥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为受虐妇女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或代理诉讼。由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为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并充分发挥社区这一现代社会运作新模式的人文作用,开展“零家庭我暴力社区”创建活动,消除家庭暴力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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